一.施工单位资格第四条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分类分级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A级 B级 C级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量≤80t、 跨度≤34.5m 额定起重量≤20t、 跨度≤22.5m 改造 维修 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起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力矩≤80tm的塔式、门座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桅杆、旋臂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门座、桅杆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速度≤1.5m/s、额定载重量≤3t 额定速度≤1.0m/s、额定载重量≤1t 轻小型起重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缆索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二.监督检验内容、项目、分类和方式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第七条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三.工作程序1.告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2.申请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申请监检。(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复印件);(四)施工计划;(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3.争议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四.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第十八条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报告》的封面和目录、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的格式见附件G。)。《监检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检查结果;(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如果发生);(五)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六)其他情况说明。《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一)《监检项目表》;(二)《监检报告》;(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五.监督检验大纲1.设备选型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2.产品技术文件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部件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3.安装改造维修资格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4.施工作业(工艺)文件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5.现场施工条件(1)核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2)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工作是否正常有效。6.部件施工前检验(1)核查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2)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3)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2)核查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3)核查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4)核查配重、压重的施工记录;(5)检查安全警示标志。8.电气与控制系统检验8.1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核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安装记录是否符合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检查。8.2电气保护装置 根据电气接线图,按照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核查以下电气保护装置检测和试验的施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1)接地保护;(2)绝缘电阻;(3)短路保护;(4)失压保护;(5)零位保护;(6)过流(过载)保护;(7)失磁保护;(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适用于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9.1制动器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1)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2)起升和动臂变幅机构采用常闭制动器,回转机构、运行机构、小车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制动时平稳性要求;(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4)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没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没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5)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6)制动轮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没有摩擦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凹凸不平度不大于1.5mm。9.2 起重量限制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和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9.3 力矩限制器(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回转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9.4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对其试验进行监督,当吊具起升(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当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9.5料斗限位器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对动作试验进行监督。9.6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检查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时,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9.7缓冲器和止挡装置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或者端部止挡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对操作试验进行监督。9.8应急断电开关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应当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9.9 连锁保护装置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或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当处于运行状态,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都停止。9.10超速保护装置对于门座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起升机构,当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9.11偏斜显示(限制)装置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9.12防倾翻安全钩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9.13扫轨板检查并且测量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与轨道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起重机械不大于10mm,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9.14导电滑触线防护板检查所设置导电滑触线的防护板是否安全可靠,符合规定要求。9.15防坠安全器检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其动作速度调节装置的铅封或者漆封是否完好,标定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否有断链或者断绳时的防坠落装置。检查其它类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载车板运行到停车位后,为防止载车板因故突然落下的防止坠落装置是否有效。9.16防风防滑装置(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检查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设计规定设置夹轨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等防风装置,是否满足以下要求:(1)门座起重机防风装置及其与防风装置的连接部位符合设计规定;(2)防风装置进行动作试验时,钳口夹紧或者锚定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可靠,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正常有效;(3)防风装置零件无缺损。9.17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是否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是否能够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9.18防护罩、隔热装置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9.19其他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所设置的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如防后翻装置和自动锁紧装置、断绳保护、汽车举升机的同步装置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降机的吊笼坠落试验、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等)。试验前,监检人员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试验方案,检查试验条件是否满足GB/T 5905-1998《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JT/T99-1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和JB/T 10215-200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时,监检人员在试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且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测量。10.1空载试验按照要求进行空载试验,检查是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2)各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3)液压系统无泄漏油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10.2额定载荷试验按照要求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除检查其是否符合B10.1的要求外,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对制动下滑量有要求的,制动下滑量应当在允许范围内;(2)挠度符合要求(注B-2、B-3);(3)主要零件无损坏。注: 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注B-3:调速控制系统和就位精度根据该产品设计文件确定,若设计文件对该要求不明确的,对A1~A3级,挠度不大于S/700;对A4~A6级,挠度不大于S/800;对A7、A8级,挠度不大于S/1000;悬臂端不大于L1/350或者L2/350。S-跨度,m;L1、L2-悬臂端长,m(以下均同)。10.3静载荷试验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静载荷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2)主要机构连接处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3)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10.4动载荷试验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动载荷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机构、零部件等工作正常;(2)机构、结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10.5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至少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及其连接有无损坏与永久变形;(2)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3)制动距离(如有规定要求)符合规定。10.6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进行船厢无船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检查以下试验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联合试验的各项试验和船舶探测装置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2)各设备运行动作的准确性;(3)验证船只过坝过程中升船机整体运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4)按照规定进行的额定载荷试验是否符合要求。1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结合施工过程的监检,对以下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查阅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文件;(2)核实现场作业人员的证件;(3)检查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异常情况的处理;(4)检查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第二十条: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验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如下: 05 起重机械作业 机械安装维修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电气安装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电气维修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司索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指挥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司机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09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结构焊 注明作业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