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检验,现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与读者商榷。一、 必须明确《检规》的法律地位及检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生产厂家与使用单位间对个别检依据出现争执现象,各方都拿出相应的规范,不知道依照哪个规范,似乎都有道理,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规范的统一问题。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原因,国家标准大多是在原来行业标准上经过修订变为国家标准,由于起草标准的主体多种多样,在现实中,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技术水平不齐,个别技术规范上相互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客观存在。特别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仅仅从技术上讲,很难说哪个标准的规定是正确的,哪个标准规定是不合格的,到底依据哪个标准,哪个规定。笔者认为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根据法规层次来定,在发现技术规范间不一致时,就是遵守高层次的技术范高于低层次的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现行的《检规》是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而且《检规》随着上述相关标准的修订,而自动修订。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第二层次为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总理签发的“令”,及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授权的城市的行政第一首长签发的“令”);第四层次规范(行政性规范——国务院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领发的各种行政行为实施办法、规则、细则等)(技术性规范——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现行的技术性规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第五层次标准(标准及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由这些标准所构成的体系)。所以《检规》一旦公布生效,其法律地位就高于了相应标准,当《检规》与其他个别标准相冲突时,就应严格按照《检规》执行。作为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主要依据了《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83)、《起重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GB50278—1998)、《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在工作中,应根据强制标准高于推荐标准,同类标准新标准高于旧标准原则来处理标准间技术要求不一致的现象。